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孫慧玲 原告 王素玉 原告 張金妹 原告 陳麗華 原告 張秋英 原告 萬瀞之 原告 陳金花 原告 盧成德 原告 金采燕 原告 林青霞 原告 黃瑞玉 原告 黃古芳 妹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被告開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愛琳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0月19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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