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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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堯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36號),嗣經本院受理後(110年度審易字第5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堯隆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事實應補充記載:「在該社區1樓之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進出之辦公室內談話,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前開公眾得出入之處所,對 陳坤 發辱以『幹你娘卡好』等語」及證據應補充記載為:「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及卷內錄音檔譯文稿在卷可佐」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貞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36號被告許堯隆男6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堯隆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詩畫城堡社區之保全人員,於民國109年8月26日10時許,因不滿訪客 陳坤發 填寫訪客資料字跡潦草又趁許堯隆不注意而逕自進入社區,見陳坤發與該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主委 郭伯伶 、財務委員 陳林梅子 在該社區1樓辦公室內談話,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該公開處所,對陳坤發辱以「幹你娘卡好」等語,貶損陳坤發之社會人格。
二、案經陳坤發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與待證事實│├──┼───────────┼────────────┤│1│被告許堯隆於警詢及偵查│坦承:│││中之供述。│1、有說「幹你娘卡好」之││││事實。││││2、當時伊是在不爽告訴人││││陳坤發硬要進去社區辦││││公室,當時伊在生氣之││││事實。││││辯稱:││││那是伊的口頭禪,伊不是在││││罵告訴人,伊生氣就會冒出││││這句話等語。│├──┼───────────┼────────────┤│2│告訴人陳坤發於警詢及偵│證明:│││查中之指訴。│被告有公然侮辱之事實。│├──┼───────────┼────────────┤│3│證人郭伯伶、陳林梅子於│證明:│││偵查中之證述。│1、被告有在社區辦公室內││││辱罵告訴人幹你娘卡好││││之事實。││││2、伊等不知道為什麼被告││││要那麼生氣,被告進來││││辦公室就很激動之事實││││。│├──┼───────────┼────────────┤│4│詩畫城堡社區辦公室錄音│證明:│││檔案光碟。│被告有辱罵「幹你娘卡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檢察官陳貞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