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