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1月6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