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惠玲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