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69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92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27日上午9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記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
帳務資料查詢及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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