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208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姜宥心 (原名: 姜淑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補償款6,300元,與申請書之申請專案服務內第四點所載ANNC4053之補貼金4,500元不符,請釋明之。
二、補償款之繳款單。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