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14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糧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02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糧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被告李糧宇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簡字第1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108年1月2日執行完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如前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參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後,又再犯本罪,對刑罰反應能力薄弱等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在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下,猶貿然騎車上路,已對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構成極大威脅,行為實有非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0毫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仕暘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7021號被告李糧宇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糧宇前於民國102年間,因3次涉犯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6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40日,於108年2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4月3日18時許起至同日20時許止,在高雄市○○區○○街00號之住處內飲用高粱酒,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1時35分前某時,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電動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1時35分許,行經高雄市小港區中安路與高鳳路口時,因逆向行駛為警攔檢,並於同日22時16分許施以檢測,得知李糧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0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糧宇於警詢及偵查│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酒後│││中之自白│駕車之事實。│├───┼───────────┼────────────┤│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酒後│││局桂陽派出所查獲酒後駕│駕車為警查獲,且吐氣所含│││車測試值黏貼表、財團法│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7│毫克以上之事實。│││年11月19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車輛翻拍照片││││2張││└───┴───────────┴────────────┘
二、核被告李糧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檢察官蘇聰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