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43號原告 陳金定 以上原告與被告 曾小琼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曾小琼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起訴之事實理由,原起訴狀內容過於簡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