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藍玉峯 被告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沛聰 被告 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玖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鐵山角公司)於民國107年5月23日邀同被告吳沛聰、吳建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共5,000萬元,約定自107年5月24日起至108年5月24日止,借款期限1年,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1.09%加1.43%計算(目前年息為
2.52%),按月付息,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逾期6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鐵山角公司自107年12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本息,依兩造綜合融資契約第9條第1款之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3,969萬7,462元,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另被告吳沛聰、吳建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明細、綜合融資契約影本、原告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資料7份等件可佐,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為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李佩穎附表┌──┬──────┬────────┬────┬───────────────────┐│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年率%)││├──┼──────┼────────┼────┼───────────────────┤│1│4,647,405元│自108年2月14日起│2.52│自108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至清償日止││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7,681,110元│自108年1月10日起│2.52│自108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至清償日止││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4,167,959元│自108年1月18日起│2.52│自10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至清償日止││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3,135,504元│自108年1月15日起│2.52│自108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至清償日止││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1,575,784元│自107年12月23日│2.52│自108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起至清償日止││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950,502元│自108年1月2日起│2.52│自108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17,539,198元│自107年12月26日│2.52│自108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起至清償日止││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總額│39,697,4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