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208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淨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具狀表示。
三、相對人張淨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