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1號原告 洪潔晶 兼法定代理人 洪嘉謄
蔡玉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被告 余冠昇 兼法定代理人 余達奎 訴訟代理人 余小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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