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3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施秋妤 相對人盈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廣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建物標示之備考「重測前:社后段社后下小段598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重測前:社后段社后下小段598建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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