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89號
105年度易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