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郵票三百四十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顏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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