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335號債權人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 張揚 飄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青張莉慧張文州張文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姓名為
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另提出祭祀公業最新之法人登記證書。
㈡如欲委任張文州為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具有祭祀公業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代表法人之管理人)蓋章之委任狀。
㈢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確認請求金額580,047元及請求原因事實金額580,047元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匯款總額580,074元未合)。
㈤全部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張德川 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或陳報遺產清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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