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3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325號債權人 謝昔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君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陳君豪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
人安福捷租賃有限公司不相符,而陳君豪僅為其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