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學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韋學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8年8月1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801742200號)核淮假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