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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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32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賴世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英特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翁瑞祥 、胡雅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英特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108年08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4483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淑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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