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 蔡苡柔 訴訟代理人 廖懿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智揚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1,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