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9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余佩倩 上列聲請人與 陳紀亨陳麗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影本,核該契約書之借款金額及利息計算方式欄位蓋均有印章,無法辨識,故請提出係爭借款契約書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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