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03號債權人 張蒞政 代理人 張庭維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奕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
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甚明,故支付命令自不得為附條件之選擇、重疊或預備合併請求。本件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人民幣5,458,804元?抑或於給付時按台灣銀行當日人民幣牌告現金賣出匯率折付新臺幣?請明確選擇其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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