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債權人大道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江綠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㈡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確認債務人「大江綠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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