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0000-000000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建閔 被告 蘇信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46號,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乙案,經原告0000-000000、0000-000000A(真實年籍、姓名、住居所均詳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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