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告 張輝鴻 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甘祿恩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