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療停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療停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繼續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療停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李啟聖聲請人因上列受處分人犯強制猥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繼續執行(102年度執聲字第1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啟聖之強制治療處分,准予停止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李啟聖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療字第7號裁定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臺灣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迄今。茲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102年10月31日中監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有關資料,以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治療期間,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2年度第9次性侵害犯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決議,認受處分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治療,無繼續治療之必要,請求停止強制治療,而認上項強制治療處分應停止繼續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暨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徒刑執行完畢後,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療字第7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自100年12月28日執行強制治療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2年度第9次性侵害犯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決議認定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治療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102年10月31日中監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本院100年度聲療字第7號刑事裁定、本院97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2年度第9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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