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公司變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3號原告 張凱珊 被告辰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京肉品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棕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公司變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公司變更等事件,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寄存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並經原告於同年月18日領取,有送達證書、法院送達文書領取紀錄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