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84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 高浩晉 即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