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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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535號聲請人 游騰立 相對人游簡月女關係人 游騰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游簡月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游騰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游簡月女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游騰正(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游簡月女之長子,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因左側大腦出血性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次子游騰正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兩造及關係人游騰正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於林口長庚醫院鑑定醫師 林俏汎 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10
年8月19日訊問筆錄(相對人躺在病床上,插有鼻胃管,無法言語)。
桃園長庚醫院110年12月8日長庚院林字第1100850969號函所
附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鑑定當時相對人躺於病床上,面部有鼻胃管,右手及右腳肢體無力,床側有尿管及尿袋。鑑定時可有眼神接觸,略有表情,有時會出現笑容。鑑定過程中無口語回應,對於口語命令與提問,大多數呈現不理解亦無法用口語或手勢回答,可聽從指令將左手舉起,會抓握鑑定人的手,但對於其他動作指令(包含眨眼、點頭、搖頭、指物…等)呈現不理解也無法配合。相對人雖有眼神接觸,但其認知及語言表達能力呈現明顯障礙,致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依現有醫療技術,回復可能性較低,應積極復健治療,建議監護宣告由指定之監護人代為處理特定事務等語。
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0年8月24日桃林字第110459號函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㈥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9月22日新北社工字第1101776605號
函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與配偶(已歿)育有二男一女,聲請人為相對人長子,關係人為相對人次子,相對人現於林口長庚醫院接受住院治療,相對人生病後之醫療決策與安排、證件保管及財產管理事務,均由聲請人處理,關係人輔助之,相對人目前受照顧情況並無不當,而聲請人、關係人於訪視時均表明有意願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職務,相對人之長女 游美環 亦出具同意書1紙,表示同意並推舉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及關係人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而按其知識、經驗、能力,亦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妥適。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啓聞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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