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30號聲請人 李枃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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