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一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