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04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螢彩 間請求給付融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