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原告與被台北萬通國際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欠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