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克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次按,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之職權範圍、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第四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4條本會宗旨及第5條辦理事項等,且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准予備查,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全文、捐助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內容,第4條係變更設立宗旨,第5條係增列目的事業,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條項│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實踐基督博愛│本會的宗旨是:實踐基督博愛│││精神,幫助需要照顧之弱小兄│精神,幫助身心障礙者獲得真│││弟姊妹們獲得真正的幸福。│正的幸福。│││││├────┼─────────────┼─────────────┤│第五條│本會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本會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務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的,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目的,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理下列事項:│││,辦理下列事項:│一、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經營│││一、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經營│及籌設社會福利機構。│││及籌設社會福利機構。│二、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經營│││二、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經營│職業訓練及就業促進相關│││職業訓練及就業促進相關│業務。│││業務。│三、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三、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復健服│││身心障礙者、高齡者教育│務。│││及復健服務。│四、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四、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及信│││身心障礙者、高齡者社區│託、安養等服務。│││居住及信託、安養等相關│五、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服務。│身心障礙者家庭成員資源│││五、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中心。│││身心障礙者、高齡者家庭│六、辦理社會福利相關之研究│││支持等相關服務。│、教育訓練及人才培育等│││六、辦理社會福利相關之研究│。│││、教育訓練及人才培育等│七、發行及出版社會福利相關│││。│之出版品、成果等。│││七、發行及出版社會福利相關│八、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社│││之出版品、成果等。│會福利相關事項。│││八、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社│九、救助緊急患難、疾病醫療│││會福利相關事項。│、非常災害、社會弱勢及│││九、救助緊急患難、疾病醫療│其他社會福利事項之危難│││、非常災害、社會弱勢及│。│││其他社會福利事項之危難│十、協助及捐助其他團體推動│││。│及辦理社會福利、慈善等│││十、協助及捐助其他團體推動│公益活動事項。│││及辦理社會福利、慈善等│十一、其他促進社會福利發展│││公益活動事項。│之相關工作。│││十一、其他促進社會福利發展│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之相關工作。│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之六十。│││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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