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76號聲請人 古琇慧相 對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下同)112年5月30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點所載:「雙方合意以新台幣(下同)2萬5,045元(見卷內勞工請求明細表)達成和解」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322條亦有明文。而相對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解散進行清算程序,因有無法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事,經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 莊美鳳 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字第20號裁定選派余景登律師為清算人,經本院調閱該裁定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以清算人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相對人公司,相對人公司積欠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等,共計2萬5,045元未給付,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112年5月30日達成調解,相對人公司同意於112年6月1日前將上開欠款匯入聲請人薪轉帳戶,但相對人公司未依約給付,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1.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2.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3.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含勞工請求明細表)、高雄市失業勞工離職證明查證紀錄、存摺節本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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