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藏匿人犯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藏匿人犯案件(98年度執字第12078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