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35號上訴人 林邱和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3,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