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建榮
林嘉欽 林瑞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奇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8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7,866元(計算式:134萬2,608元+16萬5,250元+13萬4,454元+9萬5,554元=17
3萬7,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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