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告 吳忠
吳** 吳芷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 吳忠和 、吳**、吳芷瑜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各20000分之223),暨其上同段620建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權利範圍為吳**、吳芷瑜各2分之1)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為之所有權處分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吳**、吳芷瑜應將前項上開不動產於10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吳忠和、吳**、吳芷瑜三人公同共有。查上開不動產附近1年內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坪約為新臺幣(下同)22萬0,053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則其價額核為452萬6,490元(計算式:層次暨附屬建物面積68平方公尺×0.3025×交易單價22萬0,053元=452萬6,4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然高於原告起訴狀所載其債權總金額為149萬8,155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較低之該債權總金額149萬8,155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
二、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吳**之真實姓名,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應命原告補正之。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但育緗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