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378號原告 林岱樺 被告 陳宏裕
陳鴻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19,600元及
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詳見本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宏裕、陳鴻美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