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22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段000號9樓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應徵費用1,000元,原告共應繳納4,000元(3,000元+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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