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董事行為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02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游炎川
胡根本 范俊雄 呂秋東 曾秀美 游塗容 黃金村 游聰賢 林平欽 范永樂 林中傑 顏菁志 林乾隆 張國順 林高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複代理人 游文愷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邱啟峰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葉昱廷 律師 吳佳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週內具狀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㈠廣濟宮章程或辦事細則有無關於「上屆董監事任期屆滿前選任
下屆董監事之會議,應由何人召集」之明文規定?㈡如未有規定,則107年5月10日、6月6日、6月26日董監聯席會議
之召集,有無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之類推適用?㈢107年5月10日第7屆董監事聯席會議有無簽到簿?如有,並應提出。
㈣當選第7屆董事、監事者之個別得票數為何?董事得票數最多者
為何人?㈤107年5月10日董監聯席會議有無為選任常務監事之決議?㈥上訴人於107年6月6日所為重新選舉常務監事之決議,與被上訴
人有何利害關係?被上訴人基於何種利害關係得請求宣告該部分決議行為無效?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