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24號聲請人蔡侑𧙗被告 蔡國雄
林桂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7年7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7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聲請人以被告2人為初犯,並已坦承認罪,供出毒品上手,犯後態度良好,而身體有嚴重之疾病,亟待就醫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而被告林桂春所患疾病,目前病情尚稱平穩,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107年11月20日彰所衛字第10700009190號函在卷可參,顯無保外就醫之情。是聲請人前開所指,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李淑惠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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