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芳榮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8,722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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