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更(一)字第2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裁判案由:返還價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㈠字第26號上訴人 陳明寬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被上訴人 張文生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書記官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