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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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更(一)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㈠字第26號上訴人 陳明寬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被上訴人 張文生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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