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94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添模
曾玉枝 被上訴人即原告 胡竣翔
蔡承諺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胡進德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銘祥 兼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黃瓊慧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