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林煒強 被告 陳恒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33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