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2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607號原告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瑞雲 訴訟代理人 林佳潭 被告 林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220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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