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5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建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一一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