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子涵 (原名高詩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